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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快意智能

  1. 股东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程序
     

    1. ​以下是快意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东(“股东”)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以外的股东大会(“股东特别大会”)的程序须遵守本公司组织章程、开曼群岛公司法(1961年法例3,经综合及修订)及适用法例与法规:

      1. 任何一位或以上于递呈要求(“要求”)日期持有不少于本公司缴足股本(赋有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权)十分之一的股东(“请求者”),有权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本公司董事(“董事”)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处理有关要求中指明的任何事项。
         

      2. 要求须载明有待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所处理事务的一般性质及可包含可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恰当地动议及拟动议的决议案原文。
         

      3. 要求可包括若干相若形式的文件,可按下列方式以印本形式送交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或公司秘书或以电子形式传送,并须经请求者认证:

        总办事处:香港九龙观塘鸿图道63-65号鸿运工厂大厦12楼D室
        电邮:info@coolpointinnonism.com
        收件人:董事会/公司秘书
         

      4. 董事须于递呈要求日期后21日内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须于递呈要求日期后两个月内举行。
         

      5. 倘董事根据上文第 1 .1 段被要求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但未根据第 1.4 段召开,则请求者可自行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请求者因董事未能妥善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而产生之任何合理开支须由本公司偿付。
         

  2. 提出查询的程序
     

    1. 股东如对名下股权、股份转让、登记及派付股息有任何疑问,应向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提出,有关联络资料如下: 

      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电邮:is-enquiries@hk.tricorglobal.com
      电话:(852) 2980 1333
      传真:(852) 2810 8185
       

    2. 股东可随时向以下指定的本公司联络人、通讯地址、电子邮件及查询热线作出任何有关本公司的询问: 

      地址:香港九龙观塘鸿图道63-65号鸿运工厂大厦12楼D室
      电邮:info@coolpointinnonism.com
      电话:(852) 3594 6118
      收件人:董事会/公司秘书
       

    3. 股东提出问题时,务请留下详细联络资料以便本公司适时迅速回应。
       

  3. 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
     

    1.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50C条,本公司载列此等程序以向本公司股东(“股东”)提供彼等可用作提名一名人士(“候选人”)参选本公司董事(“董事”)的详细程序。
       

    2. 根据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第85条,除非获董事推荐参选,否则除会上退任董事外,概无任何人士合资格于任何股东大会上参选董事,除非由正式合资格出席大会并于会上表决的股东(并非拟参选人士)签署通知(“提名通知”),当中表明建议提名该人士参选的意向,并附上候选人签署表示愿意参选的通知(“同意通知”),于下文规定的期间内递交至总办事处或香港注册办事处,地址为香港九龙观塘鸿图道63-65号鸿运工厂大厦12楼D室,注明收件人为本公司之公司秘书。
       

    3. 上文第3.2段所述的该等通知须于股东大会日期起至少七(7)日前递交,而递交该等通知的期间为寄发有关选举的股东大会通告翌日起计至不迟于该股东大会举行日期前七(7)日。
       

    4.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50(2)条,提名通知须注明拟提名参选董事的人选的姓名全名、联络资料及履历详情。
       

    5. 为确保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就选举作出有根据的决定,该公司如在刊发股东大会通告后收到该提名通知及该同意通知,应在切实可行的时间内尽快刊发公告或发出补充通函。该公司应在公告或补充通函中载入候选人详情。该公司应评估是否有必要将选举会议押后,以给予股东至少十(10)个营业日以考虑公告或补充通函披露的有关资料。
       

    6. 为确保本公司股东有充裕时间考虑获提名人士参选董事之建议,敬请有意作出提名的股东尽早呈交及递交该提名通知。
       

    7. 倘股东对上述程序有任何查询,可致函公司秘书,地址为香港九龙观塘鸿图道63-65号鸿运工厂大厦12楼D室。
       

  4. 于股东大会提呈建议的程序
     

    1. 为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提呈建议,股东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建议(“建议”),连同其详细联络资料,呈交至本公司的主要营业地点,地址为香港九龙观塘鸿图道63-65号鸿运工厂大厦12楼D室。
       

    2. 股东要求会于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获核实,于确认股东作出的要求为恰当及适当后,董事会将应要求将建议纳入股东大会议程。
       

    3. 就上述股东提出于股东大会考虑的建议而向全体股东发出通告的通知期因应建议的性质而有所不同,详情如下:
       

      1. 倘建议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则须不少于足21日或不少于足20个营业日的书面通知;及
         

      2. 倘建议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出,则须不少于足14日或不少于足10个营业日的书面通知。

  5. 股东权利概要

    综上所述,股东的权利如下

    1. 召开股东特别大会
       

    2. 提出查询
       

    3. 提名候选董事
       

    4. 于股东大会提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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